重庆联宏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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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注1-1:固定式锅炉是指锅炉在使用过程中是固定的。
1.2.1锅炉本体
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墙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1.2.2锅炉范围内管道
(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等;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注1-2)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道环向接头的焊缝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注1-2:分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对集箱的有关规定。
1.2.3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放水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2.4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料制备、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1.3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以下设备: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升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
(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余热锅炉在生产系统中的作用
由于生产系统及余热发电热力系统的特殊性,锅炉在整个系统中主要起到以下作用:
a) 锅炉起到降低整个烟气温度的作用,能够保障系统中除尘设备的正常运行,达到低温环保排放烟气;
b) 锅炉通过利用余热产生高温高压蒸汽通过与补燃锅炉整体配套推动气轮机和发电机发电,为整个水泥生产系统设备提供动力;
c) 锅炉具有一定的自除尘作用,分离出的灰尘可以重新回收利用,达到“一机多用”的功能。
d) 利于降低整个系统能耗,做到能源的充分利用。